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74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