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2001年8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汕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人事、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