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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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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6〕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中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会议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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