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环资〔2006〕150号 各区市发改局、环保局、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市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特制定《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市政公用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