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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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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聊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辖区内金融产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确定建立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建立聊城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金融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针对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磋商、协作,实现金融稳定的议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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