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驻粤各产险公司: 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保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 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五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保监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广东省各产险公司要建立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产险公司应及时将外部审计、内控运行的重大事故、内控制度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上报广东保监局,以便于广东保监局及时掌握公司内控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参考。 第七条 广东保监局将建立与产险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各公司内部稽核负责人召开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各公司内控制度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内外审情况及其整改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监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各公司内控建设提出具体指导和要求。 第八条 广东保监局将结合产险公司的经营实际和各地市场状况,研究制定产险公司内控的监管要点及其标准,将公司内控的薄弱环节作为监管重点,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测评。 第九条 广东保监局将主要依据对产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检查和测评结果,并将信访投诉、专项检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外审意见等作为有效参数,建立一整套内控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评分规定,量化各项考核评估内容,最终对被检机构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和评定等级。把产险公司内控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出现内控的重大事故等作为机构设立审批、验收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审批工作的参考条件。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十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产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产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产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四)促进产险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促进产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产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六)为保险监管部门日常行政许可工作、保险市场风险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第十一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评价产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广东保监局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三)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产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四)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七)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原则。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产险公司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有效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各项措施应符合本公司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有关制度有效执行。 (三)全面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管理流程和环节、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 (四)系统性原则。产险公司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五)预防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在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应当树立内部控制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六)制衡性原则。产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七)成本效益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政策。产险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产险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险种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目标。产险公司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六条组织结构。产险公司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一)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的需要,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部门和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 (二)明确各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清晰的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和标准。 (三)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五)明确各岗位的报告关系,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得到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 (六)定期根据经营情况或环境变化对组织结构进行评价,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产险公司应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应向员工传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引导员工建立诚信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产险公司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产险公司应明确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相关人员的胜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