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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27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为加强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不断壮大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自治州农经局依据《国务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自治州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乡(镇)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增强基层组织为农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
  (二)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处理集体资产管理中的各种纠纷和信访案件;
  (四)查处集体资产流失情况;
  (五)管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六)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八)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范围
 
  第四条,乡(镇)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拥有的或以投资、投劳或贷款形成的建筑物、林木、牲畜、牧草、生产工具以及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设施;
  (四)集体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新增资产,在联营、股份、合作、转让、兼并、合资、合伙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份额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家无偿拨款用于乡(镇)村集体的部分;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乡(镇)村集体无偿拨款、资助、减免税和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集体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乡(镇)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非法干预集体积累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乡(镇)村集体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集体资产数额的具体限额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乡(镇)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第三章  集体经济资产的经营
 
  第八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九条,乡(镇)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经营和使用集体资产,应当遵循保值增值和有偿的原则,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经营方式。实行上述经营形式,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十二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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