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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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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绩效字〔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地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名,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报名表(见附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聘任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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