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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石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石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3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黄石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城中村”村民改为居民(以下简称“村改居”)后的基本生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维护村改居人员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在认真落实好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政策措施的同时,合理制定村改居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黄石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形式及缴费办法
  1、年龄在16 周岁(或虽满16 周岁仍在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以下的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2、对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村改居人员,实施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包括15 年的生活费(月生活费缴纳标准按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一次性基本医疗(含大病统筹)保险费和13 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建立生活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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