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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有关问题,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效益,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城市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我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工程和稳定社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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