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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鲁政发〔2005〕180号文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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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2
【实施日期】 2006-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鲁政发〔2005〕180号文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度。各级政府、政府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要逐年度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范围,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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