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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灵璧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灵璧县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等配套性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灵政〔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2
【实施日期】 2006-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灵璧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灵璧县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等配套性文件的通知
灵政〔20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灵璧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灵璧县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灵璧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等4个配套性文件已经2006年4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县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一条 县长发现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县长在决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的行政首长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的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问责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六条 县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拟问责的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县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加大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政府是抓落实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是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关键环节。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实施效能监察、建设效率政府,落实责任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坚持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监督部门在政府架构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各级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责任监督和追究的合力,使政府公务员切实感受到来自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压力,为建设负责任的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注意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因改革创新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出现失误与工作失职失责的界限。通过正确区分责任,达到保护改革,鼓励创新,追究失职失责的目的。
  二、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划分
  (一)优化政府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科学划分县、乡镇、社区事权,明确县、乡镇、社区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实现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县级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乡镇、街道主要做好面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服务工作。
  (二)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全面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2006年首先在食品药品安全、环保、建设、工商、教育、卫生、交通、公安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全面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督查,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白皮书中所列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部门领导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健全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要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为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每一职位的职位名称、任职条件、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将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或量化。职位说明书要成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绩效评估监督,确保责任落实
  (一)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估;人事部门负责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及县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二)建立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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