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2005年9月6日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专户。为加强偿债资金的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