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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
  第四条(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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