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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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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粮检字[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粮食局:
  目前,我省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已经起步,省局的培训工作全面完成。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粮食局《“十一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和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是实施粮食流通法规、规章的基础,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保证。2006年要下大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完善执法体系,理顺市、县二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和职能。经省编委批准,省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处已经成立,人员也已到位。各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承德、唐山、张家口三市粮食局已经成立了监督检查科。其他各市要抓住《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出台的契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6年底之前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内设机构。成立专门监督检查机构确有困难的,也必须明确监督检查工作主管科室,并加挂监督检查科室牌子,明确主管人员。同时,各市、县粮食局都应当组建粮食监督检查专业执法队伍,争取人员编制,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确保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二是妥善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对机构改革中已经撤并的县级粮食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列为事业编制的少数市、县粮食局,要争取恢复行政局地位。在恢复和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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