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6〕16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存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和安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运输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