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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6〕16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6〕16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存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和安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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