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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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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卫法监字[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见附件1)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赣编办发[2006]1号)(见附件2)要求,现就认真履行调整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我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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