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招政办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招政办发[200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多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行的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烟台市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三)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