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印发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定的通知 紫府[2006]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指: (一)县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二)县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三)县人大、县政协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以及召集代表、委员召开的座谈会上对县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四)省人大、省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单位,是指紫金县人民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按照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县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交由职能部门办理;属于镇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交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尊重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