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6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明确相应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2、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3、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