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盘锦,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科技部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确定;一般类型和大中型企业的划定标准,由市经济部门确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由科技行政部门认定;计税工资总额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施产学研共建的,市级科技计划给予择优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支持企业加大消化吸收创新力度。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项目,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并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 5、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对于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过程中的贷款,优先给予3—5年贴息支持。 6、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承担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提供匹配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