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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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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用地秩序,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建委、房管局、发改委等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漯河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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