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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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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6年4月24日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政府与市县(区)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通过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对因资金筹措不到位,未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对2000年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补发。企业改制时要优先清偿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以清偿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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