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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6]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4日
 
 
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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