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6]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4日 永昌县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