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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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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和机动车辆通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和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自愿缴纳本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必须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卡)。
交通信息卡作为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有关规费缴纳及高速公路通行的记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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