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关于加强新型轻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招政办发[2006]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切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均应遵守《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三、各镇(街道、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引导,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把新型轻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四、自2006年6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