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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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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01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6]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和《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是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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