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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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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6〕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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