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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府〔2006〕73号


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按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安排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备案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按照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安排,做好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发展规划的衔接要严格执行《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规划的衔接遵循专项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和本级总体发展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总体发展规划草案在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总体发展规划衔接;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与其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本级总体发展规划衔接。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006年4月25日

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实现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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