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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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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常备不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1.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二、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一)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现场监测组、应急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二)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
  组 长: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分管环保工作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局长。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
  2.负责向国家和省辐射应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
  3.负责建立全市辐射应急响应网络;
  4.负责组织辐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达到应急状态标准;
  5.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6.组织事故调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应急响应办公室组成人员与职责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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