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提出的,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由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