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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是一部规范城市供用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和第二十会议两次审议后,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全文公布《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方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收集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6月1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联系人:吕俊河 赵勤英0310-3023337 E─mail: LJH00369@sohu.com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4月25日


附: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改善供热服务,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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