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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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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06年4月2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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