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豫政〔2006〕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