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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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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发[2006]6号)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确保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当前,扩面工作刻不容缓,扩面重点是应参保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一)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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