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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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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6
【实施日期】 2006-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单位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单位应当保障消防水源充足,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要确保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五)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整改。
  (六)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七)单位成立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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