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甘肃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本级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