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25号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 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