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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水价格调整改革的请示》(武水(2005)49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6)24号),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对居民生活用水改革为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生活1.1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1.50元/立方米、工业1.6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2.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4.80元/立方米。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城市居民用水户(户籍人口4人及以内)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至33立方米(不含25立方米含33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立方米以上(不含33立方米);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以上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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