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7日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