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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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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可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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