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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文化局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局、财政局,天津美术学院、天津画院、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市群众艺术馆: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是由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由政府投资、创作具有民族史诗性质的美术精品的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作品要围绕文化部确定的100个选题,表现中国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题材,要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的美术精品,在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国家级艺术单位展出、陈列、收藏。
  美术创作工程的实施要由各地文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国家评审通过的选题,将给予一定的创作经费,创作完成后,国家再支付一定的奖励性购藏经费,作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文化部。申报材料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市文化局,整个工程在2008年10月全部完成。 为了搞好美术创作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将成立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美术创作和评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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