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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6]61号
 
 
市环保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2006年4月27日
 
 
  附: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6]73号  2006-03-22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6]19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和《山东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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