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6]61号 市环保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2006年4月27日 附: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6]73号 2006-03-22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6]19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和《山东省辐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