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局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容环〔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局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沪容环〔2006〕63号


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局公务员队伍建设,现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1、按照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履行岗位职能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
  2、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层考核。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处室内副处长和调研员以下公务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二、组织领导
  1、局组织人事处为考核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2、成立机关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审核分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优秀、表扬等次比例,受理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局党委副书记陶渊同志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和推选出的公务员代表组成,各处室公务员代表名额为1人。组织人事处和办公室不再推选公务员代表。
  3、行政常务会议负责审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意见,最后经局党委会议确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