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