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现代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镇)道路、街巷、建(构)筑物、园林绿地、广告牌匾、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停车场和车辆、市场及公共场所、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镇)景观。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镇、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阿坝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州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