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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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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现代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镇)道路、街巷、建(构)筑物、园林绿地、广告牌匾、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停车场和车辆、市场及公共场所、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镇)景观。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镇、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阿坝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州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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