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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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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加快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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