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21号 本市各高校,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促进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支持本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职业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