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复办〔2006〕7号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2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适用本规定。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