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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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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12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6〕1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对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任务。这不仅是深化和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牧区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为此,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少取、多予、放活”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方向,抓住建立健全乡村行政管理、财政支出投入保障和农牧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以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重点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权、粮食流通、征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要坚持分级负责、以旗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增强旗县(市、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大自治区、盟市两级对旗县(市、区)的支持和指导力度;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力争使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近期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几项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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